有关处理个人资料的信息
根据法律D.Lgs. 196/2003 (保护个人资料数据的规定)第13条的精神,负责资料处理的人要告诉您:
a) 可能在实施以下事情时会处理您的个人资料:
1. 合同义务: 向客人提供物品和服务;
2. 法律义务:法律上必须履行的开发票、帐目和登记,象有要求的当局报告;
3. 为汇集信用资料及其它与合同实施活动有关,通知银行机构及类似机构;
4. 在逗留期间提供服务(秘书服务,交付信件,预订外部的服务) 或处理与逗留相继的事情(通知特别优惠、活动及类似的事情)。
资料将用手工系统和/或自动化方式处理,实施此资料的存储、管理,并向与所说目的密切相关的地点、以基于我们掌握的资料传送,并且根据您与我们的及时沟通进行偶然的修正、综合和更新;
b) 如果您拒绝a)一节中的1、2、3点,将会导致:
1. 如果执行联系或某些操作时个人资料是必须的,则无法建立或继续联系,或不能执行某些操作;
2. 当执行的某些操作相关的功能性目的需要报告这些个人资料时,不能执行某些操作;
3. 对于将来更进一步展开的活动,缺乏数据的交流将不能执行联系。
c) 您的资料除了负责处理的公司内的负责的人处理外,也可以将其通知:
1. 您最近要去住的旅馆的组织;
2. 财政顾问(有关的行政管理部份);
3. 公众和私人实体,甚至实施检查和证实;
4. 某些可能发生的事情法律强制规定要有您的资料;
5. 提供物品或服务的外部企业。
d) 就处理个人资料而言,在任何时候您可以根据法律D.Lgs. 196/2003第7条的精神实施您的权利,为了方便,我们综合如下:
Art. 7. 访问个人资料的权利和其它的权利
1. 当事人有权对其关心的个人资料是否存在进行确认,如果尚未登记,以可读的形式通知。
2.当事人有权获得说明:
a. 个人资料的来源;
b. 处理的目的和模式;
c. 在用电子设施帮助下实施处理的情况下,使用的逻辑;
d. 按照第5条第2款委托的持有人、负责人和代表人的确认的最大限度;
e. 个人资料可以被通知的主体或主体的类别,或者可以了解在国土疆域内指定的代表、负责人和代办人的资质。
3. 当事人有权得到:
a. 当您有兴趣时,对资料更新、更精确的整理、综合;
b. 删除、改变成匿名状态或阻挡资料的非法处理,包括那些与收集和随后处理这些资料的目的无关的、不必要的保存。
c. 证明a)和 b)中的操作已经让你知道关于已经交流和散布的内容的多少、资料的特色,除了整个执行是不可能显露的,或者相应于被保护的权利采用了不相称的展示方法。
4. 当事人有权全部和部分反对:
a. 为法律的动机处理有关的个人资料,即使是与收集的范围有关的;
b. 处理有关的个人数据时,最终用于直接销售的广告材料或者用于进行市场调研及商务沟通。